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鑑於97年6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一項重大法案--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--是的,就是它!搞得大家人仰馬翻,尤其是換照過程,唉~~慘不忍暏啊




根據學會和公會的指引如下:
一、現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
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(各縣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或衛生局)申請換領執業執照: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,請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(99620日前),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,換照實施辦法公告後原發執業執照機關(各縣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或衛生局)申請換領執業執照:
1.原領執業執照。
2.
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。
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,得免繳執業執照費。
申請書-在執業執照機關


以上的過程並不符合事實,因最近人事室向我要執照的影本,想說換新的給人事室好了,所以就照著上面的流程走,因發照機關是衛生局,就興沖沖的帶著資料到衛生局辦理,但,首先,要我填申請書,嗯,沒問題,但
還要身份證影本,而且還沒辦法幫我影印(一點都不便民),要跑到外面遙遠的便利商店,這樣就算了,等我回到衛生局後,才告訴我說,嗯,要先到護理師護士公會才行,這...什麼跟什麼啊?

在大太陽下跑來跑去的FU真的很不好耶~~
為什麼不一次說清楚啊?
茲提供小的經歷給需要自己換照的人喔!(在醫院上班的同仁可能醫院會一起幫您換照吧!)

除了以上所說的
原領執業執照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外,還要以下的東東喔!
1.身份證正反影本一份
2.要先到護理師護士公會登記
3.再到所屬衛生局辦理
切記!切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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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kmnrcoi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